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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医患之争:错在病了?

编辑:中国教育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2/10/26 18:34:46 

华声晨报记者 梁伯钧 李佩霞报道   “一次飞来的手术,让我们家耗尽了积蓄。结果不得不举债做第二次手术,前后花了10多万元。现在医院说没有过错,医生也说自己没有过错,难道是我有病的过错吗?”……广西田阳22岁的甘宏日向晨报记者讲述了自己曲折的经历:因为年幼时误吞一只棒棒糖,12年后去百色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说不开刀取不出来;结果在第一次手术后,甘宏日再到百色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的时候,意外发现异物还在,不得不做第二次手术。在亲朋好友的建议下,甘宏日找到百色人民医院要求赔偿,却被告知:“医院不存在过错,如果要赔偿必须走法律程序。”

  无奈之下,甘宏日向晨报记者求助。晨报记者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发现这类另类医患纠纷个案,背后有太多的辛酸和无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患者往往无法判断医院对自己病情的解释是否合理;而院方也大呼冤枉,认为治病不等于包治百病,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治疗效果不理想也在情理之中,他们建议患者走法律途径维权并无不妥。

  但是,忍受着病痛的患者维权之路甚为艰难,即使打赢了官司得到的赔偿也往往是得不偿失。同样的医患官司,曾经一打就是8年,患者是黑发人熬成白发翁。最后是医院和患者“双输”,都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精力和金钱。

  有争议的手术

  翻了个身,躺在床上甘宏日用呆滞的眼神看着记者,捂着胸口吃力地咳嗽着。

  “我儿子以前身体壮实得很,家里一直指望着他能赚钱回家建房子。他在佛山打工,每个月的工资有四、五千元。可是,没想到做了两次手术以后,他就变成这个样子了。” 甘宏日的父亲将头懊恼地扭开,不敢正视儿子的眼睛,“医生说他的右肺也有病变的迹象,要视今后的情况,说不定还要做手术。”

  “爸,别说了。等我好了就打工赚钱还债”,甘宏日躺在床上边咳嗽边安慰父亲。

  平复了一下自己的情绪,老甘操着不太流利的普通话,向晨报记者述说了儿子的遭遇。

  老甘说,在10岁的时候,儿子误吞了一只棒棒糖。当时家里没在意,以为会通过排便自动排出体外,然而正是这次的大意埋下了祸端。

  今年4月份,正在广东佛山一家风扇厂打工的甘宏日,咳嗽的时候总有类似吹哨的声音从声道发出。感到不安的甘宏日来到佛山罗村医院进行检查,经过CT拍照,发现自己的肺部有异物(塑料胶管)。

  甘宏日告诉晨报记者,罗村医院的主治医生说,这个塑料胶管有一定的年头了,必须及时治疗。作为普通的打工者,甘宏日怕负担不起佛山高昂的治疗费用,于是辞工回到家乡,来到百色市人民医院的心胸外科诊治。

  4月14日,甘宏日入院治疗。主治医生看了CT片子之后说,气管镜取不出来,需要手术取出来。在征得甘父同意后,医生在甘宏日左边肺部开刀,切除了一个肺叶,缝了23针。这次手术花费2.6万元,把甘家多年的积蓄花费一空。

  老甘说:“手术做完之后,医生端着一个小盘子,里面有一块血肉模糊的软体组织,医生说是肺叶,塑料管就在里面,但是肉眼看不出来,需要4倍放大镜才能看见。”

  “当时我们都相信医生把塑料管拿出来了。在20天后的复查中,医生还很坚定的告诉我们,塑料管已经取出”,老甘说起这段往事,脸上的肌肉忍不住跳动着。

  然而,这个被百色人民医院称“已经取出的塑料管”却奇迹般仍然留在了甘宏日的肺里面。

  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甘宏日依然咳嗽不止,而且在咳嗽时还是发出吹哨般的声音。在亲属的建议下,甘宏日去了百色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结果让他和父亲都感到震惊:塑料管竟然还在他的肺里面!

  二次开刀

  “当时也没想那么多,也顾不上去找百色人民医院讨说法了,只是一心希望儿子的病能早点治好。”老甘说,看到检查结果后,他强烈要求医生一定要把儿子肺部的塑料管取出。

  可是,百色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却面露难色。他向老甘解释说,由于甘宏日2个月前刚做过一次大手术,如果再次在同一部位开刀,对患者身体伤害很大,弄不好会在手术中有大出血的风险。

  为了儿子的生命健康,老甘执意要求为儿子再次进行手术。在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后,甘宏日第二次躺在了手术台上。值得庆幸的是,这次手术非常成功,异物被取出。不过甘家也因此付出了5万多元的手术费用。

  手术后,甘宏日的身体恢复得还算比较正常。但他对自己连续做了两次手术耿耿于怀。他说,第二次的手术本可以避免。可是,由于百色市人民医院在第一次手术的时候没有将异物取出,不仅让我再次承受痛苦,还让我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第二次手术的钱有4万多是向亲戚和朋友借的”老甘长叹了一口气说道。

  8月28日,老甘找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提出11万元的经济赔偿。

  各有说法

  “我们十分同情甘宏日的遭遇,但他提出的11万元赔偿我们是不能接受的。”百色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李乃松对晨报记者说,患者这样简直是漫天要价,百色的赔偿一般也就2万元。何况医院并没有明显过错。

  百色市人民医院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的时候说,按照严格的医疗程序,主刀医生应该把这跟塑料胶管取出来给家属查看,但当时疏忽了。不过,患者肺部有支气管扩张和浓痰,左下肺叶是完全坏掉的,也符合切除手术指征。所以医生把坏掉的肺叶切除并无不妥,不存在摆乌龙切错肺叶之说。假如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塑料胶管也没有必要取出来。况且,没有第一次百色人民医院清除炎症,第二次手术也不会那么顺利。

  老甘却不认同这位负责人的说法。老甘说,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已经证实,肺部支气管扩张和浓痰,就是因为肺部有异物引起,如果不把塑料管取出,其他健康的肺部依然会引发病变。因此,百色市人民医院须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

  对于第二次手术花费了5万多元,李乃松也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他说,同样的手术,在百色人民医院只花了26000多元,但右江医学院的费用却是5万多元。退一步来说,由于百色人民医院医生的过失没有取出异物,而需要退赔甘宏日的手术费,也不可能承担后面的5万多元治疗费用。

  “甘宏日有病就得治疗,这钱他是必须出的。”李乃松向晨报记者强调,现在责任该谁负不是由医院说了算,也不是由甘宏日说了算,必须经第三方机构判定,才知道责任该谁负责。所以甘宏日最好还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合适。

  维权阴影

  “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确实是很好的途径。但是,患者要维权确实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广西某律师事务所方律师说,像甘宏日这种情况,走法律途径的话,估计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不仅因为医疗官司专业性强,更因为打这样的官司历时长、花费高,一场官司下来往往弄得全家精疲力尽。

  老甘说,他们已经通过百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向百色市人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

  百色市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他们已经主动配合患者家属复印了相关病历,不过还没收到百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有关书面材料。

  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的韦珍莲律师表示:“百色市人民医院给患者作异物取出手术,最后却没取出,属于违约行为。患者有权要求医疗赔偿。而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话,则耗时长,费用高昂,程序复杂。”

  百色市人民医院内部人士也承认,真正走法律维权的话,耗时长是必然的。有一宗医患官司,打了8年,最后还是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医院给患者作出了一定的赔偿。

  医院的说法,让老甘有点绝望:“我们都是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我们怎么和医院耗得起?”

  但是,不通过法律途径似乎又没有了第二条路可走。

  “医院说我被切除的肺叶病变很严重了,非切除不可,他们是没有过错的,更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且我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已经确切知道手术的风险,医院也不保证一定能取出异物。这样看来,医院没错,医生没错,错就错在我的病了。谁让我有这种病呢?”甘宏日苦笑着,面对前途,他一片惘然。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曾经说,尽管异物已经取出,但他的右肺也已经出现病变迹象,今后要不要继续治疗甚至手术切除,还得看病情的发展。

  晨报特稿:

  医疗纠纷维权,你懂了吗?

 

  晨报记者 综合报道

 

  医生对病人关怀有加,病人对医生赤诚相见,是对理想的医患关系状态的写照。医生这个职业被寄予了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神圣光环,当患者踏入医院大门的那一刻,就把自己全然交给了医生,一并交出的还有对医生这个职业的充分信任。而医生怀揣着对处于苦难和疾病中的病人的怜悯之心,基于其高尚的医德和职业操守,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知识来缓解病人的痛苦,从而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

  但是反观我们的现实,医院拒收、抛弃病人,医生遭到病人伤害等恶性事件屡见报端,更有甚者双方对簿公堂,一时间医患双方关系呈剑拔弩张之势。有人甚至套用古词夸张地描述了这种不正常的医患关系:“医院医生依旧在,只是药价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羊见着群狼抖。”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导致了以救死扶伤为神圣职责的医生对病人如此冷酷无情,又是什么导致了某些病人对医生拔刀相见?

  其实,造成医疗纠纷不断上扬,医患关系紧张激化的原因有很多。病人的求全责备与医生的明哲保身,导致医患之间关系的不信任;患者维权意识的持续高涨与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裹足不前,造成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同时,现有医学水平的限制,医疗过程本身的高风险性,甚至现有医疗管理体制的缺陷等,都是导致医患关系不断紧张恶化的重要因素。但是,只要我们冷静下来进行思考便不难发现,无论是医疗体制的欠缺,医德医风的不如人意,还是医患关系的隔阂,都不是单个人一朝一夕的努力所能改变得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面对医患之间这道巨大的鸿沟我们个人只能听天由命、束手无策。事实上,之所以会出现医患双方关系的不信任,并引发出一系列的恶性事件,信息的不对称,即医院和患者双方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认识不足也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我们每个人都有生病住院成为患者的可能,从这个角度出发,只有通过不断地扩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日益激化的医患关系。而且相对于在短时间内改革医疗体制,提升医德医风建设而言,法律知识的弥补似乎更加务实,也更有利于矛盾的消除与融解。而要想通过补充相关法律知识来改善医患关系,首先要对当下人们容易走入的几大误区做到心中有数: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泛指那些在诊疗护理服务过程中或终结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或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葛。而医疗事故,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只有那些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医疗纠纷,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相反,尽管发生了医疗事故,但如果患者一方对此予以谅解、不予追究的话,则不一定构成医疗纠纷。有的人把两者划等号,这是认识上或对政策理解上的误区,以致有的医疗纠纷越解越结。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人吃五谷杂粮,谁都有生病的可能。生病找医生、进医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医生不是神仙,医院更不是“保险箱”。要知道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机器”,人类对自身的研究和对疾病的认识是有限的。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医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医院不赔我就大闹

  近些年来,“索赔不成”便“大闹医院”似乎成了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条不成文的“歪门邪道”被广泛地采纳着。患者及其家属们似乎很固执地坚持着自己的一套理论:暴力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途径。诚然,抢夺病历、毁坏公物、动手打人、聚众闹事可以给医院一定程度的威慑,但是这种胜利注定只是暂时的,最后等待他们的也定会是巍巍国法。所以提醒那些莽撞>中动的患者以及家属:当处于悲痛欲绝之中时,请拿起法律的武器,因为“大闹医院”只能是一时的宣泄,但绝不是解决问题之道。

  误区之四:举证困难与无需举证

  很多患者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往往自认倒霉,在维权路上唯唯诺诺。当问及其中的理由时,回答常常让人瞠目:“举证太困难了。”这不禁让人感叹他们对法律常识的无知。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已经从“患者举证医院有错”变成了“医院举证自己没错”。医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不当治疗行为,就很有可能败诉。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等于患者不需要举证,病人或家属仍需对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和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自作聪明认为患者完全没有举证责任,这同样是对法律的误解。

  误区之五:诉讼是最优解决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患者及其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当问及具体会采取哪种纠纷解决途径时,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打官司”这种”陕刀斩乱麻”的手段,这是受我们多年的“诉讼最优论”影响的结果。诚然,诉讼是解决纠纷相对快捷和高效的方式,但是诉讼也有它自身固有的缺陷,如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等。因此,在了解到这些知识之后,我们在维权路径上便有了更广泛的选择余地,协商、调解、行政处理等都是可供考虑的选择。

  以上种种误区显示出人们理解上的偏差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的空白和缺失。但是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为相关的争议和误区画上了相对圆满的一个句号。《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界定、医疗事故的预测防范、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赔偿以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也成为人们在医疗事故纠纷维权路上的指南和路标。与此同时,《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也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更上位的法律依据,自此,人们在面对医疗事故纠纷时便不再孤立无援,而是“有章可循”了。结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人们容易走入的几大误区,现提出以下几点维权建议,希望为广大患者朋友在维权路上少走些弯路增添绵薄之力:

  1.明确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关系和界限。医疗纠纷的范畴要比医疗事故广得多,医疗事故只属于医疗纠纷的一部分,有些医疗损害并非医疗事故造成的,也属于医疗纠纷。只有那些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医疗纠纷,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并按照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相反,尽管发生了医疗事故,但如果患者一方对此予以谅解、不予追究的话,则不一定构成医疗纠纷。对于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可以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权利的维护和救济;而对于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则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客观公正地看待医疗事业。医生不是神仙,医院也绝非“保险箱”,医学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高风险行业,医学的每一点进步,都可能不得不付出巨大代价。因此,有时候我们要学会对医院和医生抱之以宽容,在某些特殊情况免除其法律责任。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就规定了医院免责的六种情形:“(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出现事故诉诸法律而不是暴力。凡事总有它的解决之道,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从某种角度而言,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模式,尽管目前看来可能还有很多不尽完善之处,但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才是法制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时候暴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而且从长远角度来看,诉诸暴力者最终的下场也只能是接受法律这一更加“暴力”工具的制裁。

  4.保存好病历等证据,适时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疗关系,以及发生了切实的医疗损害,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则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在这里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入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因此,为了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患者就必须学会保存好这些证据,而在提供证据确实存在困难时,患者则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来完成相关证明。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以及诉讼都是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当与医院心平气和地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患者可以采取第三人调解,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可谓是“条条大路通罗马”。因此,广大患者及其家属一定要学会权衡利弊,比较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最终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案。来源:华声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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