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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穆沁旗华兴工贸纠纷

编辑:中国教育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2/10/29 20:26:54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穆沁旗华兴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张秀河与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军生等人之间,由一起普通民事纠纷引起极其复杂的情势。

  通过对相关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我们不禁要发问:在宣称“已经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中国,为什么还有极少数人公然藐视法律的权威、践踏国家法律制度?为什么极少数人能够肆意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权利、玩弄法律程序损人利己乐此不疲?从就事论事的角度来看,他们仅仅是危害了华兴工贸公司这样一家法人单位、危害了张秀河这样一个普通个公民,顶多再恶劣地堵塞了被害人正当的救济渠道;然而从更大的意义上讲“千里之堤”往往都“毁于蚁穴”,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侵蚀了国家政治体制、极大地破坏了正当的法律制度,实在是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公敌”。因此呼吁各位领导在百忙中阅看此文并作出明确批示,严厉惩处为非作歹者,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一、赫然空手套白狼

  2005年6月张秀河与另外两个股东投资成立了华兴工贸公司,张秀河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2008年在北京市注册一家以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为经营范围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燕洁,王军生是赵燕杰的丈夫,也是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兴公司拥有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吉林高勒浩沁旗勘查区矿业权,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的煤炭资源总量为148561万吨。

  2007年王军生与浙江商人林炳瑞、李健提出能为华兴公司引进华能能源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来受让张秀河等股东的股权,由此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约定如王军生等人完成此居间工作,张秀河支付居间费22548.5万元;并给中融公司10%股权。居间合同签订后,中融公司在没有出一分钱的情况下便获得了华兴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权。

  在王军生等人的推荐下,张秀河及华兴公司与华能能源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接触,双方并签订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协议》,但华能能源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最终并没有同意该项目,王军生等人也没有能力履行《居间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前述《居间协议》第七条,北京中融公司和王军生应无条件退回此前取得的10%股权,但是经过张秀河与华兴公司多次催要,北京中融公司与王军生却拒绝返还股权,并由此衍生出更多不可思议、不可接受的奇闻怪事,包括与所谓的警察一起敲诈勒索张秀河7000万元巨款(已得手4000万元)。

  二、拉起虎皮作“大王”

  2008年9月23日王军生将张秀河约到北京天方饭店商谈股权转让纠纷事宜,等张秀河到场时发现与王军生同来的还有一个身穿警服、自称是警察的人。他们用恐吓的口气对张秀河说:“你转让中融公司的股权已构成刑事犯罪,这位自称是警察的人更是直接威胁要立即对张秀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进“局子”里。王军生还威胁要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华兴工贸公司及张秀河的生意。张秀河在身心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在“人民警察”的见证下,违心地在王军生草拟的、无理要求赔偿7000万元款的《和解协议》上签字,又即从锡林浩特市通过银行先行支付了4000万元。

  但王军生等人贪心无量,继续利用国家资源为其私利服务。2009年12月2日赵燕杰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控告张秀河嫌涉职务侵占、伪造公章犯罪,2010年9月28日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王军生竟然让锡林郭勒盟盟长的秘书为其到公安局领取法律文书,公开对公安局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在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锡公刑不立字(2010)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出复议后,王军生又请出公安部门的人员向张秀河提出“公安调解给3000万元钱就可以了事”;锡盟公安局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后,王军生又通过全国政协某领导批示控告材料直接向公安部某领导批示施加压力。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为此专门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对张秀河进行侦查、核查。通过如此种种大动干戈的行为,王军生俨然已经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人物”。

  三、伪证官司真猖狂

  王军生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对张秀河及华兴工贸公司发起了全面的攻击。一方面,动用公安机关的力量将张秀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之名予以立案侦查,而另一方面却自己伪造重要证据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向张秀河、华兴工贸公司提起仲裁请求。从表面上看,仲裁申请是林炳瑞(男,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江山西路151号)于2010年5月28日提起的。但在此前,林炳瑞曾亲口对张秀河说是王军生授意他这么做的,王军生并为该仲裁案出资、承诺承担仲裁结果。仲裁的根本证据是一份伪造的《承诺书》,在该份所谓的“承诺书”中,规定“华兴公司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偿还给林炳瑞借款2700万元、支付给林炳瑞居间报酬22548.5万元,并由张秀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实际上在仲裁庭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中,《承诺书》背面标明的日期却是“2008年7月19日”,这与林炳瑞本人在仲裁庭所陈述的“承诺书是2008年3月22日出具的”自相矛盾;并且,居间合同已于2008年5月31日到期,华兴工贸公司和张秀河决无2008年7月19日再出具向林炳瑞支付子乌虚有的所谓居间报酬款的任何可能;并且林炳瑞作为所谓的经办人却不能向仲裁庭讲明取得该项份“承诺书”的具体时间、地点与事实经过,林炳瑞主张“在张秀河家里取得”却并不能说清张秀河家住何处!还有,一份金额高达2亿多人民币的承诺书却打印在一张废纸(华兴工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明显弱智。而在承诺书上所加盖的华兴工贸公司公章与张秀河的私章显然就是林炳瑞与王军生等私刻伪造的了。但在王军生的指使和支持下,林炳瑞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悍然提起仲裁案,要求张秀河和华兴工贸公司偿还所谓的欠款22548.5万元,并支付律师费用1000万元。王军生妄图以多个官司、巨额律师费用累加的方式打垮张秀河,可谓是阴险恶毒。然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16日最终全部驳回了林炳瑞的仲裁请求。

  四、胸怀利器害人忙

  王军生等倚仗着那些说不清的、与官方的人际关系,恣意妄为,完全摆出了一幅“顺者昌,逆者亡”的架式,加害于任何不服从其安排的人。华兴工贸公司的股东张秀河、许宁首当其冲,2008年8月8日张秀河与许宁分别同山西煤炭大同公司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这被王军生视为眼中钉。王军生通过向山西煤炭大同公司发送律师函、通过领导打招呼等方式硬是将《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履行中止下来,从而给张秀河、许宁以及山西煤炭大同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就是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王军生也根本不放在眼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米连成、原审被告张秀河、原审被告华兴工贸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时,法院就受到了王军生的强大压力,案件开完庭后法官迟迟不敢拿出处理意见、后来判决书已经打印好了法院也迟迟不敢送达。

  2010年12月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王军生、赵君胁迫张秀河所出具的《和解协议》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起诉,要求张秀河继续支付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秀河依法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判令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非法取得的4000万元。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军生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办案人员的干预没有凑效,内蒙古高院一审判决: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给张秀河4000万元人民币;驳回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北京中融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收到判决书后的王军生恼羞成怒,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王军生并公开扬言,他在最高院有人,等最高法院判他胜诉后他就要“扒了那些对他作出过不利结果人的皮”。中融公司提起上诉后,对于这么清楚的案件,最高院竟然做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此案内蒙古高院定于2012年11月6日开庭,重新进行审理。王军生是否能干预司法公正,内蒙古高院能否坚持原则、维护原审公正判决?拭目以待!

  五、正义究竟在何方

  张秀河作为共和国的一名普通公民,华兴工贸公司作为守法经营的一家企业,仅仅由于未能满足王军生等人于法无据的贪婪欲望就受到了多方的压制与打击。现在张秀河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已经由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起诉到锡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张秀河面临着刑事处罚的危险,而纪检部门也开始找张秀河谈话了;并且张秀河与山西煤炭大同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处于停滞状态,张秀河的其它经营业务也无法正常开展。张秀河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公民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决不能逃避,因此张秀河对于自己的法律责任勇于承担。然而张秀河心中忿忿不平的是:自己本分守法却要受到法律制裁,而比自己恶劣无数倍的王军生等人却可以逍遥法外?这人间的正义究竟在哪里呢?

  张秀河也曾经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王军生等人的违法行为,甚至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是没有哪个机关愿意受理。作为一个公民,张秀河在寻求“自力救济”之前的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向领导们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引起领导的重视,还自己一个公正。

  而我们相信“人间正道是沧桑”,为非作歹者必定会受到恶报。文/包喜清 来源:中国财经网  西南在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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