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6〕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少数民族证件标准化和姓名使用规范工作的通知》(新教学〔2016〕5号)精神,现就基础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含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规范少数民族姓名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立以身份证为信任根的姓名规范使用体系(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各级单位要将居民身份证作为唯一识别标准,对以前制发的与居民身份证登记姓名不一致的毕业证,要及时为学生免费换发,不得要求学生再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换发毕业证所需经费由各学校承担,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
正确、及时地维护和录入学生的关键信息。对学籍系统中已录入的数据进行清理,录入错误的,要主动修改完善;对于待录入的数据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唯一性。学生姓名中间隔符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标准字符代码“OOB7”)。
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具体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本单位、本层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并于2016年11月前完成学籍系统中相关数据的维护,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将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