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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争议的“安全协议”

编辑:和平  发布时间:2010/11/30 21:29:14 
 

惹争议的“安全协议”

 为解决学生安全问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太白校区想出了一个“高招”,要求学生和家长签署学校单方面签订的《安全协议》。看过《安全协议》后,众多家长表示不会签署该协议,原因是他们发现协议里几乎全是学生和家长的责任。可不签不行,有家长反映:“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但不签的话孩子就会被罚站。”一时间,家长和学生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这个协议文本一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各方争议。接受《教育》旬刊记者采访的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小学校长唐钧表示,制订《安全协议》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保证协议是切实可行的,否则就会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

                 协议惹争议

“安全无小事”,中小学生安全更是如此。据《教育》旬刊记者统计,截至326,教育部2008年前三个月下发的涉及学生安全的文件已达5部,由此可见国家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安全问题的重视。但尽管如此,中小学生安全问题仍呈多发态势,尤其在各大中城市,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新闻报道经常见诸报端。

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家长带来了困扰,更对学校的管理敲响了警钟。由于法律法规对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的界定较为笼统和模糊,这就导致一旦事故发生,将会给学校带来无法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很多家长秉持“孩子一送到学校就是学校的事”的认识,所以即使校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但还是很难得到家长的谅解。

唐钧任校长的枫树山小学位于长沙市繁华地段,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太白校区情况相似,校园周围车水马龙人来人往,给学生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唐钧对《教育》旬刊记者坦言,学生安全问题不仅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也是缠绕他多年的难事。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规定不明确,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校都采取签订安全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学生的安全问题。据《教育》旬刊记者从之前接触到的一些校长那里了解到,他们在学校管理工作中都或多或少地就某个方面和学生及家长签订过协议,安全方面的协议也占到相当一部分。其中也有一些协议引起过争议。

在这些引起争议的协议中,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太白校区和学生及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具有一定代表性。这份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中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一共有19项条款,第一条“总则”和最后一条“责任书的生效”为说明性条款,不含责任外,其余的条款中,除第十五条提及“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有义务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条提及了学校所负的责任外,剩下的条款全是学生和家长的责任。

该协议规定:学生之间因违纪造成伤害,由肇事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不准玩耍,否则出现意外责任在学生一方;严禁学生携带“三易”品——易燃品、易爆品、易熔品及管制刀具,若因带这些物品而出现后果责任由学生自负;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炮,若有此“三玩”行为而引发事故,学生承担后果;学生在校内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遭受到侵害,学校不负责任……

看到这份协议,该校一位叫小明的同学疑惑地说:“出了问题都是学生和家长的责任,学校难道一点责任都不负吗?”小明还提到当他问老师这个问题时,老师态度强硬地说:“必须让你的家长在这份协议上签字。”

不仅是中学,在该校的小学部,学生也拿到了这样一份协议。一位四年级的家长曾表示,因为没签这份协议,自己的孩子连同班里其他没签协议的孩子都被老师罚站了。该校初一年级一位学生家长看到这份协议后很生气:“说是协议,其实就是霸王条款,19条协议有16条都说是家长的责任。”

                      校园安全何时才能“共识”

安全协议本来是解决学生安全问题的,但它因本身的“安全问题”引发的争议却与制定这份协议的初衷相背离。看来,要想让安全协议起到它的作用,首先要保证协议本身“安全”第一。

制订学校安全方面的协议,首先要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为追根溯源找到这些依据,《教育》旬刊记者查阅了教育部于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各级学校普遍采取该办法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在这个文件的第一章第五条中有这样的说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但该办法中没有提到学校为了解决学生安全问题可以和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

此外,《教育》旬刊记者还查阅了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原交通部等10部门于200691联合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20072月由教育部制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均没有提到学校可以和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协议。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和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学校此举顶多算是“钻法律的空子”,虽然引起了学生和家长的普遍质疑,但却无法从法律层面将协议推翻,只能依靠媒体曝光进而争取舆论支持给学校施加压力。上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太白校区制定的安全协议即是通过媒体的曝光才被迫取消的。

在无法可依但又无法可究、和学校相比家长又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此安全协议的出笼就不足为怪了。但是,若要让安全协议达到它预期的效果,从根本上解决安全协议不“安全”的问题,则需要制定者具备一定的“技巧”。

唐钧就是一位具备这种技巧的校长。1994年,刚调到城区学校任副校长的他就代表学校为上年发生的一起学生安全事故出庭。此后,学生安全成了他工作的重中之重——他曾制订了一本涉及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的小册子免费发给家长,颇受家长的好评。

接受《教育》旬刊记者采访时,唐钧说:“学校和家长签订安全协议首先应该遵循主体双方自愿的原则。然后根据学校和家长各自的能力范围和特点,共同拟定一些基本原则,如协同教育原则合作管理原则、协作处理问题原则及按照安全问题的性质和发生地点的不同进行责任划分的原则等。”

但唐钧亦认为要做到家校双方都自愿非常不易:“协议的达成是共识的达成。所谓共识,是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认识在其标准或原则达成一致的结果。家长和学校签订安全协议很难达成一致的原因是共识部分太少。若家长和学校对同一校园安全问题因为各自的认识标准不一而各持己见,这当然就很难达成一致。此外,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到底应负哪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一直以来都没有做出过明确规定,这也是导致安全协议备受家长质疑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维护学生安全有多种方式

制定“安全协议”看似学校的一步“高招”,实则凸显了一些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无奈。此前媒体报道过的兰州市七里河区的一所小学要求家长签订校园安全协议的事情就说明了这一点。当时校方称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家长的责任,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但绝大多数家长质疑说,协议要么是明确家长的责任,要么是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那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方面究竟做了什么呢。

后来,这份协议因引发争议太大被上级教育部门批评为没有法律效力而不了了之,刚一出笼就被“枪毙”。由此可见,炒得沸沸扬扬的这类安全协议大多都无法真正发生效力。

其实,学校在维护学生安全方面并非只有和家长签订安全协议这一条路可走,学校可以采取制订严格的学生安全管理条例,在校纪校规中把涉及安全问题的规定放在突出位置并加大对违犯规定的学生的处罚力度,加强安全宣传并安排专人对校内和校外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排查,强化教师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等措施来达到这一目的。

最值得提倡的做法是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并将其置于和法制教育、环境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的序列中,让学生从思想上对安全问题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并引导他们养成遵守各种安全管理法规的习惯,从根本上杜绝中小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一个学校管理者的角度看,唐钧认为,要减少或者杜绝学生安全事故,应该从学校内部管理和借用外界力量协助学校管理内外两方面寻找解决之道。他说:“让学生在学校安全、健康地生活既是学校管理者的第一责任,也是学生家长最低的目标和要求,更是社会、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此,无论哪方都应该积极协作大力支持,这样才能将学生的安全问题落到实处。如果没有家长良好的协作管教,社会的协助也没有很好地落实,政府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下拨的经费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保障,仅有安全管理方面的硬性规定和要求,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可能很难做到因‘禁’而‘止’。”

安全隐藏于细节之间。唐钧还认为,学校要从细节入手,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进行重点监护,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他说,在他们学校,要求教师在放学后要将学生排成队送出一段距离,若需过马路,也要求一定由教师专门引导。还要注意学校场地设施的安全性,如电子监视系统、教学楼墙角周围、阶梯教室、所有沟道等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加以改进,及时更换坏掉的玻璃和破损的桌椅,加强养成教育,教会学生正确使用各种生活设施等,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解决任何事情的方法都不是唯一的,但解决的效果如何却是可以选择的。安全协议的制订即是如此。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学校制订安全协议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关键是要使协议切实可行。本刊在期待学校遵循和家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安全”的安全协议的同时,也呼吁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出台文件,对如何制定“安全”的安全协议做出规范。教育杂志记者 张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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