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谷某参加高考,发榜后,实际成绩与自己估分有较大出入。谷某想弄明白,就向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递交申请,要求公开本人高考理综、数学及英语试卷。7月15日,高招办作出答复:高考评分标准属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不得公开的信息,拒绝了谷某的请求。
谷某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遭败诉。上诉后,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教育部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表明,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法院认为,虽然谷某申请公开的是经过评阅后的考生答卷,但其中涉及相关的评分标准,按照《规定》,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因此考试院答复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小谷的诉讼请求。(记者 高健) 转载自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