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间,宋某“潜伏”某游戏网站,利用网络漏洞修改虚拟游戏币点数,牟利400余万元。近日,宋某终于为自己犯下的错误付出了代价,南京玄武法院一审以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宋某是中国科学院工程物理研究所的博士毕业生,案发时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担任助理研究员。2008年1月,宋某在玩盛大网络公司边锋游戏的“边锋围棋”时,发现其游戏代码存在漏洞,于是修改服务器代码,额外生成游戏虚拟货币“边锋银子”800多亿元,并将其低价出售给其他玩家,截至2011年2月,已非法获利400多万元。
当问及为何要修改代码时,宋某:当时一是没有意识到这么严重。二是我想既然如此我就让你们找不到我,看看谁的技术厉害。那时也是随便玩玩,也没上市,也没什么特别的防护措施。当时我觉得很不服气,有这个心理。
不少人认为,盗窃虚拟货币只在网络世界使用,不会对现实生活造成损害,对此,公诉人认为,宋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游戏公司实际的经济损失,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但是网络游戏的运营主要就是靠虚拟货币来赚钱,而宋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低价出售给其下家,使得游戏当中的虚拟世界通货膨胀,对于运营公司而言,网络游戏用户对于官方的银子需求量减少,间接造成运营公司的收入减少。
最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相对于此前北京、上海受审的类似案件中,“黑客”均被判处三到五年的实刑而言,对宋某的判决明显取轻,法官表示,除了主观恶意不明显、赃款全额退赔外,宋某的博士身份起到了一定作用。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宋某通过盗取虚拟货币非法获利400多万元现实货币的行为,又是否称得上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的入侵呢?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根据刑法第186条和187条的规定,对于宋某的罪名认定存在疑问。
相对于此前受审的类似案件中,“黑客”都被判处3到5年的实刑而言,对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分量似乎显得轻了不少。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这个理由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首先我国刑法有三大原则,其中一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学历高低就采取区别对待,享受到不同的法律处理。其次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有这样三个,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被告人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第三就是说放到社会上去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有可能适用缓刑,而本案并不具备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方面的条件,恰恰相反,通过缓刑让他继续留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范围内,这不就等于说允许他继续犯罪吗?所以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