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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校节假日集体补课 校长一律免职

编辑:中国教育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3/6/15 10:08:43 

      昨日,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公布了八项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在校时间、家庭作业等内容作了具体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河北省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其中小学一、二年级周课时不得超过26节,三至六年级周课时不得超过30节,初级中学周课时不得超过34节。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质量。

  在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方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非寄宿制小学、初中一律取消统一的早、晚自习;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

  在家庭作业方面,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90分钟。要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高难度的作业,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及国家其他法定节假日,下同)不得加大作业量,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

  同时,省教育厅明确指出,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法定休假时间的,一律视为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同时,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不得组织走读学生参加在校晚自习。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也不能进行有偿家教。

  省教育厅还加大了对违规办学、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的,一经查实,即对学校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对公办学校,校长一律作免职处分,非教育行政部门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请主管校长任免的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免职处分;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公告中予以公示。

  对违反规定超量布置家庭作业、参与集体补课和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内不允许晋升职称及参加评优、评先、评特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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