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网广西讯(记者沈燕)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山清水秀的阳朔和漓江令人向往。但与这处旅游胜地极不和谐的是,桂林阳朔县兴坪镇发生了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一连串的政府不作为、官官相互、知法犯法、互相推诿等等丑恶行径。 今年,记者接到桂林阳朔县兴坪镇莫继发反映他家土地纠纷问题,其中政府的一些决...本网广西讯(记者沈燕)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山清水秀
的阳朔和漓江令人向往。但与这处旅游胜地极不和谐的是,桂林阳朔县兴坪镇发生了一起因
土地纠纷引发的一连串的政府不作为、官官相互、知法犯法、互相推诿等等丑恶行径。
今年,记者接到桂林阳朔县兴坪镇莫继发反映他家土地纠纷问题,其中政府的一些决定有失公正,且所作决定明显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记者于2012年8月11日和11月初两次踏上前往桂林的火车,进一步了解这场因土地纠纷引起的风波,希望还原整个事情的真相,还百姓一个公道。
事件经过
反映人莫继发系广西桂林阳朔兴坪镇吕寨岩村民,其称2006年5月,一直建在自家黄皮果树旁边的旧房屋由于雨水侵蚀倒塌,便将烂砖木板堆放在黄皮果树下。可是到8月黄皮果成熟时,邻居莫冬发、莫自连夫妇(曾经是旧社会的地主家庭,其儿子现在在政府机关工作)突然说种植黄皮果的地是他伯父莫保丰在解放前开垦种植的,莫保丰去世后由他们管理收获至今。为此,向兴坪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土地使用权确权。2007年4月28日,兴坪镇政府做出了《兴政处字(2007)02号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确认争执地约0.1亩的土地属当事人莫冬发、莫自连管理使用。莫继发不服向阳朔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07年11月6日,阳朔县下达了《朔政复决字(200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消了《兴政处字(2007)02号决定书》,2007年12月18日兴坪镇政府又做出了与《兴政处字(2007)02号决定书》完全相同的《06号决定书》。莫继发不服再次向阳朔县提起了行政复议,在没有县政府任何文件下,兴坪镇政府于2008年5月22日下达了自己撤消自己的《兴政处字(2007)06号处理决定书的通知书》。2010年3月9日兴坪镇政府下达了《兴政处字(01)号处理决定书》,将争执地的土地使用权判给莫继发。

(上图为2007年02号文件)

(上图为阳朔县朔政复决字(200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图为自己撤消自己的兴政处字(2007)06号处理决定书的通知书)

(阳朔县朔政复决字2010年01号文件)
莫继发称:2009年8月黄皮果成熟时,莫冬发夫妇的女婿于8月18日8点多带了几个陌生的青壮年男子来抢摘果子。由于人多且都是年轻力壮之人,老实巴交的农民莫继发根本阻止不了,只好叫儿子到兴坪镇派出所报案,因派出所拒不出警,莫继发一家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他们抢摘,令人瞠目的是清清楚楚地听到嚣张的莫冬发女婿在树上给人打电话时说:“叫派出所不出警就可以了!”试问,派出所是党和政府领导下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机构,为何在这里可以被人随意支配,变成维护个人利益的保护伞?
由于兴坪镇政府和兴坪镇派出所的不作为致使莫冬发夫妇的气焰更嚣张、更加无法无天,又于9月1日再次抢摘剩余的几十斤果子,380斤果子就这样一斤不剩、一个不落的被人抢走,这与旧时代的地主恶霸有什么区别。令人更加气愤的是,当再次报案时得到的回复是:“有纠纷管不了。”莫继发依据2010年3月9日兴坪镇政府下达的兴政处字(01)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归莫继发使用),于2010年8月16日以侵权为由将莫冬发的女婿告上法庭。10月22日开庭时,兴坪司法所写了个证明说土地纠纷目前尚处于调处之中,权属未清,地边的黄皮果目前也没有明确,庭审中断。2011年6月1日法庭再次打电话,说高院有规定纠纷之中法庭不能受理,劝莫继发撤诉等权属清楚后再起诉,若不同意撤诉再次开庭审理择日宣判。6月17日再次开庭,庭上莫冬发女婿提交了2010年9月18日兴坪镇政府撤消兴政处字(2010)01号通知书(对这一点,莫继发毫不知情),还提交了司法所调查的虚假证人证词(有证据证明)。由于兴坪镇政府一直没有下达土地确认书,法院以此为由不下判决书,事情一拖再拖。2011年8月莫冬发莫自连的孙子带人再次强摘黄皮果,报警、找镇政府依然没人理睬。
记者调查
记者于2012年8月13日8时30分至兴坪镇政府了解情况,规定8点半上班的办公室里却零零散散的,直到9点还有人去签到上班。因此事是黄爱荣书记经手主管的,记者要求见黄书记(文件批复为黄爱荣书记,以前为镇长),办公室主任称黄书记去阳朔开会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来,记者要求跟黄书记约个时间,办公室主任说下午吧。记者下午打电话,办公室主任称黄书记开会还没有回来,等到黄书记回来再约个时间吧。下午五点后办公室主任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
2012年8月14日记者再次来到兴坪镇政府,被办公室告知,领导都去开会了,都很忙,没有时间。无奈之下,记者只能到阳朔县政府去了解就此事对兴坪镇政府的态度及协调采访,党政办公室人员称,记者都是由宣传部接待的,你们去宣传部吧。
阳朔县宣传部龙部长说,我跟他们镇里打招呼了,你去找兴坪镇政府的宣传委员吧,让他帮你协调采访。记者再次回到兴坪镇,联系邬如清宣传委员,邬称其在出差,要一周后才能回来,记者要求约一下经手此事的黄书记,被告知他不在也不能协调采访,这件事是由镇上的司法所处理的,你可以去找司法所了解一下情况。
至兴坪镇司法所后唐宇飞所长称,他也是刚调来不久的,前任戴松霖所长因经济问题被处分了,这件事都是他经手的,我对这件事也不是太清楚。记者问起这些文书的起草是否都是司法所拟稿的,唐所长说是镇里委托他们司法所起草决定书后再由镇里领导发布决定。唐称他会再去调解此事。
疑点重重暗藏污流
疑点之一:行政复议前后两次基本相同的决定书
朔政复决字(200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消了兴政处字(2007)02号决定书,但随后兴坪镇又下达了与02号决定书基本相同的06号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兴坪镇政府在阳朔县政府做出撤消其具体行为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来相同的决定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疑点之二:不符合规定日期的决定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第28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为后,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由于兴坪镇政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作为一直到2010年才做出新的决定。
疑点之三:未送达当事人的决定书
2010年9月18日兴坪镇政府撤消兴政处字(2010)01号通知书,为什么镇政府撤消兴政处字(2010)01号通知书没有送达当事人莫继发手中?直到法院判决时才在法院知道还有个撤销通知书。这不得不令人遐想。
疑点之四:人民公安是在为人民吗
公安机关是维护治安保护人民财产的保护神,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在发生冲突报警后都应该出警查看及调解冲突的。两次的报警都没有出警,人民公安还是人民的保护神吗?是不是那个不让派出所出警的电话起的作用呢?这里边是不是还有其它的原因呢?
地方政府是人民的父母官,有群众发生任何事情时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道,这样才能让人民有保障、才能让人民安居乐业。事件拖的越长,越不易解决,甚至于还能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不要让小事变成大事的导火索。
希望兴坪镇政府积极公平的尽快解决,也希望广西桂林特别是阳朔县政府督促、严查此事,不要让小事变成大事,把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11月初,此时距记者上次调查已经两个多月了,当事人提交材料也有两个多月了。当记者再次来到兴坪镇莫继发家时,了解到现在仍然没有个结果,莫继发称去镇政府问的时候,镇政府让去司法所,到司法所了又说这是政府的事。11月2日,当事人又去找了镇政府的领导,得到的还是那句话,让再去司法所,可等到了司法所他们却说材料还没看,便没有下文了。司法所本就是受镇政府的委托,而且司法所也只能调解,做决定还是镇政府,镇政府这样推诿扯皮不作为是谁在左右着呢?还是拿了谁的好处或是迫于谁的压力呢?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件进展。
来源:中国民情呼声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