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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留学中介管理:中介预付100万备用金

编辑:58ts  发布时间:2010/7/31 15:14:10 

 

  大众网济南7月30日讯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出台《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后,可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据了解,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当是已经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服务的公司,同时注册资金不能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名,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并交纳备用金100万元,在委托人经济利益受损时,按协议予以赔偿。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若留学中介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处置。留学中介机构在山东省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展出国留学业务,仍需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认定书》。
  
  另外,《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也对留学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作出要求: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工作人员应当是分别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留学中介机构具有发布不实信息或广告;不能按时补足备用金;有违约行为;有欺骗留学者行为;有损害留学者利益;违背职业道德或行规等行为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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