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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辅助人员不足 粤率先印发给规定招合同工

编辑:中国教育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6/1/18 9:09:50 

      本月初,广东在全国率先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对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共设置九级,可逐级晋升。《规定》目前主要在珠三角地区实施。据悉,广东省法院、检察院长期面临着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需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探索在政法专项编制之外,建立一支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为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了《规定》。

  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按照《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适当向基层倾斜。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编办另行研究制订。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分级管理 逐级晋升

  报考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报考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不过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经省法院、省检察院批准,可在年龄条件上适当调整。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招聘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共设置九级,其中1至3级为高级,4至6级为中级,7至9级为初级,初级每两年晋升一级,中级每三年晋升一级,高级每四年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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