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认定 参照侵权责任法
编辑:zhangxiao 发布时间:2011/1/15 12:08:36
教育部网站最新公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的第八条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的责任判定,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学者表示,这种变化加大了对学生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几率。
“第八条”修改变化
修改前:“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修改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律师解读
过错责任举证由学校承担
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上午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基本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它的下位法,必须要服从《侵权责任法》,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是必然的。
熊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明显加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学校的举证难度和承担责任的几率。
他说,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学生一旦受到伤害,学校必须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就是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否则,法律上就推定学校有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熊烈锁说,和以前相比,学生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学校有过错。这样就减轻了学生的举证负担,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认知度低,自我保护意识极差、事发后无能力举证的特点,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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