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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省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中国教育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7/4/5 8:32:51 
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省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要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再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现就做好省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起,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各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等法律及我厅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自行印制招生简章和广告,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宣传活动。每年5月底前,各民办学校须将本校招生宣传计划、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印制的招生简章广告成品件报省教育厅备查。
      二、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办学许可证号。注明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联系人、毕业(结业)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等内容。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广告法、教育法和我省相关规定。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有“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不得宣传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的教育项目。
      各民办学校印制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登载。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省教育厅将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印刷刊发情况列入年度检查和核发办学许可证的重要指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官网、互联网、纸媒、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上发布的宣传广告。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消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暂缓换(颁)发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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