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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26项政策措施为实体经济减负

编辑:中国教育品牌网  发布时间:2017/4/26 8:36:52 

(原标题:本市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 26项政策“红包”为实体经济减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近期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今年第一批共26项政策措施,涵盖降低税费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资金成本、降低能源资源成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八个方面。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对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四)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落实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免征公共汽电车和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九)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清真食品认证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检验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认证费,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十)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为100万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变,仍为0.2万元;中标价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3万元降到0.2万元;中标价为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7万元降到0.5万元;中标价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降到1.3万元;中标价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降到2.6万元;中标价为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4万元降到3.6万元。
(十一)降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全市(滨海新区除外)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手续费,降标后收费标准为:标的额为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5‰降为3‰;标的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降为2.5‰;标的额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5‰降为2‰;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降为1.5‰。
(十二)取消燃气增容费。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收取燃气增容费,将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两项收费统一合并为住宅气源发展费。新建住宅项目的住宅气源发展费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
三、降低资金成本
(十四)设立海河产业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财政出资200亿元人民币设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方式,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多支产业投资母基金,力争撬动社会投资5000亿元。
(下转第4版)
(上接第2版)
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并购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围绕发展壮大先进制造业、推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支持本市企业及外来企业在津投资项目,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支持企业围绕完善产业链条、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实施并购重组,做强做优。
(十五)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引导各区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十六)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在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十七)降低用电成本。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变更调整为按季变更。公布我市输配电价,支持企业通过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八)降低快递企业经营成本。对新入驻、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以不超过3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的政策执行。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九)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对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银行保函缴纳。
(二十)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对核准项目,由原来的规划、土地、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项,其中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信息后即为备案。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二十一)落实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十二)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十四)减缴专利收费。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以申请减缴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十五)落实企业进口贴息政策。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且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在申报周期内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享受进口贴息。
(二十六)降低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2016至2017年采暖期,对供热企业由燃气锅炉供热所产生的亏损,在供热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远郊5区的供热企业采取煤改燃方式增加供热面积的,比照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供热企业提前供热增加的燃料成本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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