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套路贷”的套路,不仅在于它通过种种连环设计诱骗受害者入套,更在于它针对当前的金融监管和刑事法律体系,设计了一套自我防御体系。比如,它多是利用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将自己包装成正规的借贷行为,甚至在受害者报案后,部分“套路贷”者还敢于拿虚假诉讼来威胁受害者。若司法机关不能及时识别“套路贷”的本质,被表面的“证据”所迷惑,就很可能将之作为正常的民事纠纷定性,不仅难以定罪,还给了其合法包装的可能。
因此,遏制“套路贷”蔓延态势,既需要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提高警惕意识,主动作为,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也需要从相关制度层面,弥补案件定性与执法标准的漏洞。目前上海、浙江等地已经出台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导意见,对一些司法和执法的模糊地带予以了厘清。但在全国层面,对“套路贷”的治理,仍未跟上其繁衍速度,执法尺度和案件定性上不统一、不确定性的尴尬,仍旧存在。从这个角度而言,更高阶的司法部门或有必要为“套路贷”等新型带有金融诈骗性质的犯罪行为的治理,进行专门释法,或提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让司法和执法更明确,让“套路贷”者无空子可钻。
正如此次深圳警方查处的案件所示,部分“套路贷”已经向学校蔓延,并且还同时伴随着“裸贷”现象,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警示信号:对“套路贷”的治理不能再慢半拍了,既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也要对相关新型犯罪的特点予以普及,增强社会的预防能力。总之,“套路贷”这类新型犯罪,既威胁金融秩序,也对社会秩序构成明显挑战,还极易引发其他类型的犯罪,治理态度不容犹疑,打击行动不容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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